關于印發石城縣應急管理局應急物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機關各股室,局屬各單位:
經研究同意,現將《石城縣應急管理局應急物資管理辦法
(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石城縣應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石城縣應急管理局應急物資管理辦法(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應急物資管理工作,確保森林火災撲救、防汛抗旱、災害救助、應急救援等工作需要,根據有關規
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應急物資,是縣本級采購、上級調撥、社會捐贈的用于森林防滅火、防汛抗旱、災害救助、應急救援、
應急通信等物資或裝備。
二、采購和接收
第三條局應急管理股(或相關股室)根據森林防滅火、防汛抗旱、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救援、應急通信等工作需要,商局秘書股擬定物資采購方案,報局黨委審定后,由應急管理股組織實施采購。采購所需資金由應急管理股(或相關股室)會
同局財務編制年度采購預算。
第四條物資采購完成后,應急管理股(或相關股室)提出驗收申請,由應急管理股、秘書股共同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
后,由物資保障股辦理物資入庫,并報局財務做好資產登記。
第五條上級調撥和社會捐贈的應急物資,由業務對口股室
(單位)會同物資保障股辦理接收和入庫手續。
三、調撥和借用
第六條無償調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無償調
撥縣應急管理局的應急物資。
(一)發生自然災害,啟動了石城縣縣本級四級及以上應
急響應,需要緊急下撥物資的。
(二)森林防滅火任務重,撲火物資短缺,或根據撲火需
要,需緊急調用撲火物資的。
(三)防汛抗旱工作急需物資的。
(四)安全生產、地震災害等應急救援急需物資的。
(五)冬春救助工作急需物資的。
(六)疫情防控急需物資的。
(七)其他特殊情況。
第七條調撥程序,應急物資的調撥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非緊急情況。鄉鎮、縣城市社區請求下撥物資,或局有關股室(單位)提出下撥物資要求的,鄉鎮向縣應急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相關股室(單位)向分管應急物資領導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和請示內容包括:事由、物資名稱及數量,
申請樣式見附件1)。
依據金額大小審批程序為:
1.價值0.1萬元(含)以下物資,報局分管領導審批。
2.價值0.1-1萬元(含)物資,報局分管領導同意后,呈
局主要領導審批。
3.價值1萬元以上物資,按程序報局黨委會研究決定。
應急物資價值按當年政府采購價格計算。無法準確定價的
應急物資,由物資保障股商局財務確定合理的價值。
(二)緊急情況。緊急情況下需要調撥物資的,由鄉鎮縣城市社區或有關股室(單位)負責人電話提出申請,依程序報請局主要領導同意后,由物資保障股調撥。調撥完成后,由申請鄉鎮、縣城市社區或局有關股室(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補
辦書面申請,依據金額大小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八條物資保障股根據局應急物資分管領導、主要領導批示和局黨委會抄告單辦理物資出庫。物資接收單位在收到物資3個工作日內將應急物資收條(樣式見附件2)交(寄)給物資保
障股。
第九條應急物資原則上不外借。各股室(單位)和外單位確因工作急需臨時借用的,參照調撥程序辦理,使用完后及時
歸還,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第十條應急物資調撥、運輸過程產生的費用,鄉鎮、縣城市社區申請調撥的由鄉鎮、縣城市社區申請調撥單位負責,外
單位借用的由外單位負責。
四、倉儲管理
第十一條應急物資倉儲日常管理由物資保障股負責,縣專業森林消防大隊(以下簡稱:大隊)協助。物資保障股指定一名監督員實行專人管理、賬物分離。倉庫管理員由大隊隊員專
職擔任,具體職責如下:
物資保障股倉儲管理監督員職責:
1.熟悉庫內各種物資的類別、數量和有效使用期限,對臨
近失效日期的要及時提出處理建議。
2.建立物資出入庫臺賬,對倉儲情況不定期進行檢查,并每年度對應急物資進行盤點,檢查庫存物資品種、規格、數量與
賬面是否一致。檢查設備設施完好情況。
倉庫管理員職責:
1.實行24小時專人值守,負責倉庫物資的日常管理,每天巡查倉庫的水、電、報警、消防、電梯等設備運行情況和庫存
物資儲存情況,并做好巡查登記。
2.確保物資裝備整齊擺放,保持庫房整潔、干燥,防止物資霉變損毀。除應急物資和庫房相關設備外,其它任何與庫房
無關的物品不得進入倉庫。
3.做好防火、防盜、防潮、防小動物等安全巡查和隱患排
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并立即報告。
4.確保倉庫作業安全,未經允許不得進行涉及水、電等特
種作業和維修。
第十二條物資保障股充分運用應急部應急資源管理平臺,
建立隨時可查的電子化存儲臺賬,做到每半年一報表。
第十三條對需要報廢的物資,屬省市級調撥的物資按原渠道由業務對口股室(單位)上報審批;屬縣本級采購和社會捐贈的物資,報局黨委會議議定后,由物資保障股會同局財務按
照固定資產管理相關規定予以報廢處置。已批準報廢的物資
要及時清理出庫,做好銷賬紀錄。
第十四條駐局紀檢監察組、局財務不定期對應急物資倉儲
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五、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