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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縣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來源: 訪問量: 發布日期: 2024-09-29 14:42:32

石城縣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并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加強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縣情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縣城規劃區內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本辦法適用于縣城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縣自然資源局、縣城管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其他相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在縣城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管理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條  縣自然資源局和縣城管局組織編制《石城縣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縣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縣城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確定縣城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縣城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的綠線等。

第五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化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第六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七條  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八條  縣城下列區域應劃定綠線。

(一)現有和規劃確定的公園綠地、廣場用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

(二)河流、湖泊、水塘、山體等城市景觀與生態控制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等保護范圍。

(四)其他對縣城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九條  批準的城市綠線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一)在縣城綠線范圍內,任何部門不得批準與綠線不相關的建設項目。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縣城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和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十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等標準規范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一條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一)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經縣城管局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臨時占用綠地造成相關設施破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臨時占用綠地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二)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現有臨時建(構)筑物,應當按期拆除。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三條  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予以嚴格控制。

第十四條  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均應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標準。各類建設工程應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不得擅自減少綠地面積和變更綠化設計。凡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縣住建局對該工程不予辦理竣工備案手續,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縣自然資源局、縣城管局應建立工作聯系和協調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綠線管理工作,對綠地系統規劃執行情況、綠線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縣政府。

第十六條  擅自改變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綠地的,由縣自然資源局、縣城管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縣城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縣城管局責令改正,并依照《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八條  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城鎮體系規劃所確定的,縣城規劃區外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等的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石城縣園林綠化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縣城綠化事業發展,改善縣城生態環境,加強城市文明建設,根據《城市綠化條例》《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縣情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城規劃區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化是指在縣城規劃區內進行的植樹、種草、栽花、育苗、園林設施建設及其管護等活動。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公園、廣場、街旁綠地等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

第四條  縣城管局負責縣城規劃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第五條  所有市民都應當依法履行義務植樹和城市綠化的義務,愛護綠化成果,有權制止損害綠化的行為。

第六條  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園林綠化建設,對在縣城綠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鼓勵加強城市綠化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縣城管局應當加強城市綠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市民愛綠護綠意識。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縣自然資源局、縣城管局等單位共同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一并實施。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根據縣域特點,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以方便群眾為原則,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等。

第八條  縣城管局根據縣城綠化規劃的要求,結合縣城詳細規劃,確定縣城各地段和各種性質用地的綠地率和人均公共綠地等控制指標。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其綠化用地面積與總用地面積比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區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不低于20%。

(三)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不低于30%,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防護林帶。

(四)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道應達20%以上,其他道路都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綠化。

(六)縣城內河、湖等水體岸邊應當進行綠化,重點地段應當逐步建成河濱公園、湖濱公園。

(七)屬于舊城改造區的,可以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指標降低5個百分點執行。

第十條  單位和居住小區現有綠化用地低于第九條標準,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自接到縣城管局通知之日起一年內進行綠化。

第十一條  因特殊情況,工程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第九條規定標準又確需建設的,經縣城管局審核,報縣政府批準,并由建設單位在縣城管局指定的地點按所缺面積補足綠化用地。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綠化的,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綠化建設投資,并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綠化任務。城市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的建設和街道綠化由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居住小區綠化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單位附屬綠地和其他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由各單位負責或者在主體工程中一并考慮。

第十三條  縣城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一)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縣城管局參與審查,未經縣城管局參與審查的,縣自然資源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四條  在縣城給排水設施建設中,應當安排綠化用水的管網和設施。城市供電、郵電、供水、排水、煤氣管道線網和主次干道等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方案審定、選址定點,應充分考慮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凡是項目建設破壞綠化的,建設單位需按照原綠化標準進行恢復。

第十五條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的建設,應當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

第十六條  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規劃和建設,由所在單位自行負責;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并給予技術指導。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七條  公共綠地由縣城管局管理;單位自建的公園和單位附屬綠地由所在單位自行管理;居住區綠地由縣城市社區管委會或者所在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管理;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經營單位管理。各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綠化設施完好、樹木花草繁茂。

第十八條  經縣城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城市綠地不得隨意侵占。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一)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須經縣城管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二)因縣城規劃調整,確需占用城市規劃確定綠地的,由縣自然資源局制定調整規劃,征得縣城管局同意后,報經原規劃批準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綠地在500平方米以內的, 縣行政審批部門收到行政許可事項申請后,書面通知縣城管局現場復核,根據復核意見予以審批;臨時占用綠地在500—1000平方米以內的,縣行政審批部門收到行政許可事項申請后,書面通知縣城管局現場復核,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根據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意見予以審批;臨時占用綠地超過1000平方米或在具有歷史人文價值的公園占用綠地的,縣行政審批部門收到行政許可事項申請后,書面通知縣城管局現場復核,按程序提請市、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意見予以審批。經批準占用本單位附屬綠地,且占用后本單位綠化面積達不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標準的和占用其他綠地的,占用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易地進行綠化。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應當持縣市場監管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地點和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共綠地和市場監管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樹木的,不論其所有權歸屬,均按下列規定報批。

(一)申請砍伐或者移植喬木10株、灌木10叢或者綠籬10米以下的,縣行政審批部門收到行政許可事項申請后,書面通知縣城管局現場復核,根據復核意見予以審批。

(二)申請超過規定限度、在具有歷史人文價值的公園占用綠地或砍伐移植樹木、遷移古樹名木的,申請單位應編制專項方案,組織專家組充分論證,進行事前公示并征得公眾同意;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時,需一并提交專家組審簽的論證意見、公示情況以及公眾意見等材料。

1.申請砍伐或者移植喬木10—100株、灌木10—100叢或者綠籬10—100米的,縣行政審批部門收到行政許可事項申請后,書面通知縣城管局現場復核,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根據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意見予以審批。

2.申請砍伐或者移植喬木超過100株、灌木超過100叢或者綠籬100米,或在具有歷史人文價值的公園砍伐、移植樹木,或遷移三級古樹的,縣行政審批部門收到行政許可事項申請后,書面通知縣城管局現場復核,按程序提請市、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意見予以審批。

3.申請遷移名木和一、二級古樹的,應當經市政府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報批。

(三)經批準砍伐樹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樹木所有者進行補償,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補植樹木。不能就地補植的,由縣城管局安排建設單位易地補植,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因保障管線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的,應當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相關費用由管線單位承擔。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但應當及時報告縣城管局和綠地管理單位。

第二十四條  縣規劃部門在審批劃定建筑紅線時,應當嚴格保護樹木。新建建(構)筑物應當與樹木主干保持四米以上的距離,保障樹木生長不受影響。如確需砍伐或者遷移樹木的,應當事先經縣城管局審核同意,再劃定建筑紅線。

第二十五條  城市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權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公共綠地和街道上種植的樹木歸國家所有。

(二)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在其用地范圍內種植的樹木,歸所種植單位所有。

(三)居住小區綠化所植樹木,所有權歸全體業主所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所植樹木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

(四)居民在庭院內種植的樹木,歸居民個人所有。

第二十六條  縣財政應當在預算內安排相應的城市綠化經費。在城市維護費和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中提取的綠化費比例應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七條  境外的苗木、花卉、種子和其他綠化物種,須經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后方可引進。

第二十八條  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

(一)城市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h林業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的檔案和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加強養護管理。在單位管界內或者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縣林業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二)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縣林業局審查同意,并報縣政府批準。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城管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可依照《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實施處罰。

(一)攀、折樹枝,采摘花果,剝樹皮等損壞樹木花草的。

(二)損壞護樹樁架,踩踏綠籬、花壇和封閉管理草坪的。

(三)在綠地內取土、種菜、飼養家禽、搭棚屋的。

(四)在綠地內傾倒垃圾污水、堆放雜物、停放車輛的。

(五)其他損壞公共綠地和園林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未在指定的地點按所缺面積補足綠化用地的,由縣城管局依照《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的,由縣城管局按照《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以及施工隊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由縣城管局責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  擅自改變縣城綠化用地性質,或者擅自占用縣城綠化用地的,由縣城管局依照《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對不服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可依照《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拒絕或者阻礙園林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縣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石城縣城區綠化樹木修剪移植砍伐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妥善保護城區現有綠化景觀和樹木,根據《城市綠化條例》《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縣情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區綠化樹木(包括原生態自然狀態下生長的古樹名木及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未經縣林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植、砍伐和修剪。

第三條  因下列原因,可向縣林業局、縣城管局申請移植、砍伐或修剪樹木。

(一)因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需要(項目建設規劃前,如涉及古樹名木,應采取避讓和保護措施)。

(二)樹木嚴重影響居民采光、通風、出行和居住安全。

(三)樹木對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

(四)其他確需移植、砍伐或修剪樹木的情形。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樹木,經縣林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實施移植。

(一)因建設項目的主體結構確實無法避讓的。

(二)位于建設項目規劃用地范圍內,確實無法避讓的。

(三)位于新建道路紅線范圍內的。

(四)開設與人行道交叉的人行通道時無法采取避讓措施的。

(五)位于道路彎道處、交叉道口以及銜接道路的各種出入口,且嚴重影響交通信號燈與交通標志視線的。

(六)受大風暴雨等災害性氣候影響,樹木已發生或易發生倒伏或傾斜,影響居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

(七)嚴重影響居民采光、通風和居住安全的。

(八)植物生長影響房屋安全、社會治安和其他設施的正常使用和運行的。

(九)對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的。

第五條  符合移植條件的樹木,且符合下列情形,并經縣城管局批準同意可以砍伐。

(一)構樹、泡桐等速生快長樹種且無移植價值的。

(二)嚴重影響居住安全,且無移植價值的。

(三)受地下管網及地上高壓等管線設施影響,移植作業無法實施或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

(四)長勢不良、老化衰退、病蟲害或機械損傷嚴重的。

第六條  經批準砍伐樹木的,申請砍伐單位或個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補植相同規格的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植措施。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樹木,應當保留。

(一)位于新建道路紅線范圍內的,但根據道路設計規范可以辟為綠化隔離帶并對交通不構成影響的。

(二)開設與人行道交叉的人行通道時,可以采取避讓措施的。

(三)對因交通等公益性指示標識等需要提出樹木移植申請的,應當以疏枝、修剪為主。

第八條  因樹木枝條生長影響居民采光、通風和居住安全或其他設施正常使用和運行,經縣林業局、縣城管局同意后,可以修剪。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移栽、砍伐、修剪樹木的,由縣城管局按照城市綠化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石城縣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園規劃、建設和管理,促進公園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公園設計規范》《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園建設管理的意見》等規章規定,結合縣情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城公園的規劃、勘察、設計、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園,是指改善區域生態環境的公共綠地及供公眾游覽、觀賞、休閑、健身等開放性、公益性的科普文體活動場所和地域,包括綜合性公園、紀念性公園、兒童公園、游樂園、動物園、植物園、歷史名園、文化公園、景觀公園、風景公園和城區規劃確定的公園建設預留地等。

第四條  縣城管局是公園及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公園日常管理工作??h住建、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園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園用地的總體規劃,由縣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經縣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六條  編制公園規劃,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貫徹國家有關保護和開發利用風景、人文景觀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和標準規范。

(二)保護自然人文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維護生態平衡,發揮公園的環境、社會和經濟上的綜合效益與景觀特色。

(三)突出公園特色特性,充分展現地方特色及歷史文化,各項建設設施應當與園內環境相協調。

(四)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水體、植被和古建筑遺址,科學配置植物種群,講究文化內涵品位,注重環境藝術效果。

第七條  公園規劃應當符合縣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及城區園林綠地系統規劃;公園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由縣城管局依據批準的公園規劃報縣政府審批,并按規定辦理規劃建設手續。

第八條  公園出入口的設置應當與城區交通和游客走向、流量相適應,公園主要出入口應根據城區總體規劃和交通管理的需要設置游客集散廣場、停車場、自行車停放處。

第九條  公園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承擔。

第十條  公園內水、電、通訊、燃氣等市政管網和其他市政設施應當隱蔽布置,不得破壞公園景觀,不得影響樹木生長,不得危及游客人身財產安全。公園的規劃設計應充分考慮公共通信設施的設點,并同步施工。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公園,園區綠化用地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F有公園的綠化用地比例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應當逐步調整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第十二條  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后,由縣城管局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園用地;因規劃調整,重點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或者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公園用地的,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禁止向公園或者在公園內排放廢水、廢氣和傾倒固體廢物。公園內噪聲污染指數不得超過環保規定的標準。

第十五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園內環境衛生管理,落實環境衛生責任制度,保持公園環境整潔、水體清潔。

第十六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園內安全管理,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公園內設置的游樂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安全標準,并經相關部門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七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公園內醒目處設置文字、圖示規范的游園示意圖、服務指示牌、游客須知警示牌等公共信息標識。

第十八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園內樹木、花壇、綠籬草地、水體和道路、亭、廊、閣、榭、座椅等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持環境、設施良好;對公園內古樹名木、文物古跡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必須重點保護和管理,設置相應的標識和保護設施。

第十九條  公園內服務網點的設置,由縣城管局按照批準的公園規劃統一合理布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因公園建設需要搬遷或者撤銷公園內商業服務網點和其他設施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公園內的經營者,應當在指定的地點按照經營范圍合法經營,遵守公園的管理制度。公園管理機構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在公園內不得設置與公園性質無關的經營項目,已設置的應當限期整治和搬遷。在公園保護范圍內,不得經營產生污染的商品和設置有污染的企業。

第二十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園大門外游客集散廣場的管理,保持暢通、潔凈、車輛停放有序。公園大門外游客集散廣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除老、幼、病、殘者的代步車外,其他車輛未經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不得進入公園。

第二十一條  公園管理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文明服務;發現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勸阻并予以制止。

第二十二條  在公園內舉辦展覽、表演、游樂等活動,應當經縣城管局等相關部門批準,同時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經批準在公園內從事商業性文化、體育、娛樂服務及其他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公園管理規定,并接受公園管理機構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三條  在公園內游人自發組織的體育文化娛樂活動,應當服從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十四條  公園收費必須經物價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收費。

第二十五條  游客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公園綠化和設施,遵守公園管理規定和社會公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公園花草樹木及設施設備。

(二)傷害動物、擅自垂釣。

(三)破壞公園環境衛生。

(四)躺占凳、椅,妨礙他人休憩。

(五)擅自在公園內用火、宿營。

(六)擅自在公園內設攤擺賣、張掛廣告、兜售物品。

(七)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進入公園。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駐公園內的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守公園的各項管理制度和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違反公園管理規定的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園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石城縣廣場管理規定

第一條  在廣場進行建設、經營、觀光休閑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廣場,是指專門為人民群眾提供休閑、集會的公共活動場所。

第三條  縣城管局負責廣場的管理,其所屬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負責具體工作。

第四條  在廣場進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管理要求;在廣場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或者對建(構)筑物進行外部裝修裝飾,其高度、色彩、風格應當與廣場整體環境相協調。

第五條  縣城管局負責廣場周邊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燈飾景觀建設規劃。廣場原則上不得設置戶外廣告,確需張貼、懸掛、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宣傳品的,應當征得廣場管理單位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廣場周邊禁止懸掛布幔、條幅等戶外廣告;設置其他戶外廣告或者安裝燈飾,應當符合相關規劃,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  除清掃、灑水、工程維修、救護等特種車輛和童車、輪椅車、廣場管理工作人員上下班交通工具外,其他各種車輛不得在廣場行駛、停放。節假日或者重大活動期間,縣公安機關應當對廣場周邊進行交通管制。

第七條  未經批準禁止在廣場舉辦商業性展銷和促銷活動,經批準的須遵守國家生活噪聲防治相關規定。擺攤、兒童娛樂設施等需經縣城管局批準后方可入場,并嚴格按照所批準地點、內容進行經營。在廣場舉辦文化、體育、宣傳等活動,應當征得廣場管理單位的同意,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并按照批準的內容組織實施。

第八條  廣場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廢棄物。

(二)流動叫賣、擅自擺攤設點。

(三)捕捉、傷害綠地內各種鳥類。

(四)攀爬、損壞雕塑、燈具、噴池等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五)損毀樹木、采折花卉果實、踐踏草坪,在綠地內從事經營活動等。

(六)在建(構)筑物、樹木上涂寫、刻畫、張貼、吊掛。

(七)躺臥、露宿、乞討、算命、占卜、按摩、賣藝。

(八)打籃球、打排球、踢足球。

(九)在水池里洗滌、嬉戲,向水池投擲物品。

(十)在廣場行駛、停放車輛。

(十一)未經允許,舉辦商業性展銷和促銷活動。

(十二)未經允許,在廣場舉辦文化、體育、宣傳等活動。

(十三)其他影響市容環境、擾亂廣場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由廣場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制止或勸離;經教育、制止或勸離無效的,由縣城管局依照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屬治安、交通、市場監管范圍的,由公安機關和交通、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屬其他范圍的,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廣場管理單位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縣城管局、廣場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有關管理職責,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石城縣控制大樹移植和行道樹樹種更換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縣城大樹移植和行道樹樹種更換管理,有效保護綠化樹木資源,鞏固城市綠化成果,根據《城市綠化條例》《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縣情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大樹移植和行道樹樹種更換的審批管理。

第三條  縣城管局負責城區大樹移植和行道樹樹種更換的審批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大樹,是指胸徑在15厘米以上的落葉喬木和高度在4米以上的常綠喬木。

第五條  縣城管局應當引導全社會樹立正確的綠化理念,嚴格控制采挖城市綠地內大樹和隨意更換行道樹樹種。

第六條大樹移植和行道樹樹種更換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確需移植大樹或更換行道樹樹種的,必須報縣城管局審批。移植大樹和更換行道樹樹種應遵循相關規定,保障城市綠地景觀效果,可以更換枯死及景觀效果不好的樹木。

第七條  街道行道樹樹種不得隨意更換,更換街道行道樹樹種需經主管部門審批、專家論證和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城管局批準可以實施移植。

(一)城市建設需要。

(二)城市基礎設施維護需要。

(三)發現檢疫性或者新傳入的危險性有害生物。

(四)嚴重影響居民采光、通風和居住安全。

(五)對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

(六)其他確需對樹木進行移植的情形。

第九條  禁止移植古樹名木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移植的其他樹木。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歷史、文化、景觀與科學價值和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十條  因科學研究、文化交流、工程建設占地、搶險救災、安全隱患整治等特殊情況確需移植第九條規定的樹木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更換行道樹樹種,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鄉土樹種為主,適當選擇經過長期馴化、觀賞價值高而表現良好的外來樹種。

(二)選擇抗性強、耐修剪、壽命較長的樹種。

(三)選擇樹桿挺拔,樹姿優美,冠幅大的樹種。

(四)選擇無刺,花果無毒,無臭味或刺激性味道,落果少,無飄絮,不污染環境,不污染行人衣物,不影響行人安全的樹種。

(五)在同一條道路上,行道樹要品種統一、規格一致。

第十二條  縣城管局接受和處理群眾反映或投訴的樹木移植和行道樹樹種更換相關違法問題。

第十三條  未經批準擅自移植樹木或更換行道樹樹種,或者因移植樹木造成城市綠地景觀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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