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縣自然資源局綜合性涉企收費目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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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部門名稱 |
收費單位名稱 |
單位性質 |
收費項目 |
收費性質 |
服務內容或涉及事項 |
收費標準 |
標準制定方式及部門 |
政策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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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城縣自然資源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土地復墾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辦理臨時用地和設施農用地 |
參照江西省財政廳公布的江西省執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確定土地復墾費的數額,應當綜合考慮損毀前的土地類型、實際損毀面積、損毀程度、復墾標準、復墾用途和完成復墾任務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等中央部門聯合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財稅〔2014〕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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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石城縣自然資源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地閑置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土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等中央部門聯合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發〔2008〕3號,財稅〔2014〕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財稅〔2021〕8號,贛稅發〔2021〕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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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石城縣自然資源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不動產登記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申請不動產權登記時,包括 首次登記、互換、贈與、繼承、受遺贈等情形 |
1.住宅類80元/件,非住宅類550元/件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中央部門聯合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財稅〔2014〕77號,財稅〔2016〕79號,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財稅〔2019〕45號、5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贛財非稅〔2016〕25號,贛發改收費〔2016〕1566號,贛財非稅〔2019〕8號,贛財非稅〔201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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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石城縣自然資源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耕地開墾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使用土地涉及占用耕地時,在辦理農轉用手續時應當按照相關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
1.依據中發(2017)4號文件,對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繳費標準按照當地耕地開墾費最高標準的兩倍執行;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等中央部門聯合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財稅〔2014〕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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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石城縣自然資源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交易服務費 |
經營服務性收費 |
土地市場交易服務 |
一、公開出(轉)讓方式交易: 100萬元以下 2. 250%、101-500 萬元 1. 350%、501-1000 萬元 0.405%、1001-3000 萬元 0. 270%、3001-5000 萬元 0.180%、5001-1億元 0. 027%、1億元以上 0. 005%;二、協議出 (轉)讓方式交易: 出讓 1800元/宗、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 900元/宗、轉讓或租賃 270元/宗;三、抵押 450元/宗。 |
江西省人民政府、省發改委 |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專項行動的通知》(贛字[2016]22號)第63條及《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交易服務收費等經營服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贛發改收費〔2017〕9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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