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調查條例》及《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開展當年度國土變更調查工作,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是自然資源各項管理工作的基礎,也是政府部門涉及國土空間相關工作的共同“底板”,現將全縣主要地類數據公布如下:
(一)耕地19013.48公頃(28.52萬畝)。其中,水田17536.2公頃(26.3萬畝),占92.22%;旱地1477.28公頃(2.22萬畝),占7.78%。
(二)園地4393.94公頃(6.59萬畝)。其中,果園3081.21公頃(4.62萬畝),占70.1%;茶園26.93公頃(403.95畝),占0.61%;其他園地1285.8公頃(1.93萬畝),占29.29%。
(三)林地117610.19公頃(176.42萬畝)。其中,喬木林地91996.06公頃(137.99萬畝),占78.21%;竹林地5893.67公頃(8.85萬畝),占5.02%;灌木林地469.47公頃(7042.05畝),占0.4%;其他林地19250.99公頃(28.88萬畝),占16.37%。
(四)草地1071.86公頃(1.61萬畝),其中,其他草地1071.45公頃(1.607萬畝),占99.96%;人工牧草地0.41公頃(6.15畝),占0.04%。
(五)濕地82.56公頃(1238.4畝)。濕地是“三調”新增的一級地類,我縣全部為內陸灘涂。
(六)城鎮村及工礦用地5910.12公頃(8.87萬畝)。其中,建制鎮用地1922.05公頃(2.89萬畝),占32.54%;村莊用地3712.92公頃(5.57萬畝),占62.8%;采礦用地203.18公頃(3047.7畝),占3.44%;風景名勝及特殊用地71.97公頃(1079.55畝),占1.22%。
(七)交通運輸用地2882.24公頃(4.32萬畝)。其中,鐵路用地68.13公頃(1021.95畝),占2.31%;公路用地1073.99公頃(1.61萬畝),占37.27%;農村道路1740.12公頃(2.61萬畝),占60.42%。
(八)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4,025.95公頃(6.04萬畝)。其中,河流水面1329公頃(1.99萬畝),占32.95%;水庫水面354.64公頃(5319.6畝),占8.77%;坑塘水面935.93公頃(1.41萬畝),占23.34%;溝渠1350.75公頃(2.03萬畝),占33.62%;水工建筑用地55.63公頃(834.45畝),占1.32%。
(九)其他農用地1749.39公頃(2.62萬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