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重點群體創業稅費減免政策
【享受主體】
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具體包括:
1.納入全國防止返貧監測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信息系統的脫貧人口。
2.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3.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4.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上述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20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享受條件】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規定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規定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號)
02
退役士兵創業稅費減免政策
【享受主體】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20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享受條件】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按月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申報時,注明其退役軍人身份,并將《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證書》、《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出現役證書》、《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士官退出現役證》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號)
03
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費減免政策
【享受主體】
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享受條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2.企業招用就業人員既可以適用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3.企業與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4.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納稅人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號)
04
吸納退役士兵就業稅費減免政策
【享受主體】
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優惠內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享受條件】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8 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上述政策中的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3.企業與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4.企業既可以適用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5.企業按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算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算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業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企業工作不滿 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減免稅限額。計算公式為:企業核算減免稅總額=∑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單位工作月份÷12×具體定額標準。
6.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將以下資料留存備查:
(1)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證書》、《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出現役證書》、《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士官退出現役證》;
(2) 企業與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 (副本),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號)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