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處理投訴舉報中心“12315" 分流、投訴、舉報。受理、處理轄區內食品藥品的咨詢、投訴、舉報。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投訴舉報中心落實12315網絡建設的工作措施。
三、匯總上報投訴舉報數據和各種資料。
四、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對需轉辦的投訴舉報,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舉報案件轉辦單》和有關舉報材料轉交承辦單位,并同時告知舉報人轉辦的時間、承辦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
六、受理人員接受咨詢時,能即時答復的,應簡要、準確地答復咨詢;不能即時答復的,在核實、了解后回復。對超出受理范圍的咨詢,應告知咨詢者向相關單位進行咨詢。
七、處理投訴需以法定部門]檢測或鑒定為依據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檢測、鑒定單位,也可由辦案單位指定檢測。檢測、鑒定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
八、行政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協議,并由當事人雙方和調解人簽字蓋章,當事人認為無需制作調解書的,調解協議可以采取口頭形式,調解人員應予以記錄備查。調解協議應和投訴材料一起立卷裝訂,存檔保存,保存期限為兩年。
九、工作人員受理咨詢、投訴和舉報,應使用文明規范用語,做到接待熱情、解答耐心,語言文明,禁用服務忌語,嚴禁說粗話、臟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