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專家分析
嚴某在物流公司工作時受傷且已被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物流公司轉讓后,承繼單位在承繼物流公司資產的同時,也應承擔其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責任。
因此,嚴某的工傷雖然是在原單位發生的,作為承繼單位的貿易公司也應繼續支付他的工傷待遇。
結論
用人單位資產轉讓,工傷保險責任也承繼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