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七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6〕29號
1、外國人在中國就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需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歷;
(三)無犯罪記錄;
(四)有確定的聘用單位;
(五)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下簡稱代替護照的證件)。
2、 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持Z字簽證入境(有互免簽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入境后取得《外國人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境內就業。
3、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可免辦就業許可和就業證:
(一)由我國政府直接出資聘請的外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或由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出資聘請,具有本國或國際權威技術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確認的高級技術職稱或特殊技能資格證書的外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并持有國家外國專家局簽發的《外國專家證》的外國人;
(二)持有《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海上石油作業工作準證》從事海上石油作業、不需登錄、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勞務人員;(三)經文化部批準持《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進行營業性文藝演出的外國人。
第十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可免辦許可證書,入境后憑Z字簽證及有關證明直接辦理就業證:
(一)按照我國與外國政府間、國際組織間協議、協定,執行中外合作交流項目受聘來中國工作的外國人;
(二)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4、持護照、就業證、許可證、居留證資料
電話:0797-7886606
地址:石城縣古樟工業園人力資源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