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贛財社〔2019〕1號)
(一)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
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具有本省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從事個體勞動或者自由職業,并在省、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以個人名義存檔的人員。
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