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統計局
贛市統字〔202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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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輕微違法行為 不予處罰清單(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統計局,贛州經開區、蓉江新區經發局,各科室
(隊、中心):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探索實施包容審慎監管, 逐步建立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機制,進一步優化我市 法治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 環境條例》《江西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關于優化法治營商環 境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試行)》(贛市辦發〔2021〕
11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制定了《統計輕微違法行為不
予處罰清單(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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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6日
統計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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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情形 |
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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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計調 查對象遲報統 計資料 |
1.統計調查對象遲報統計 資料, 一年內不超過2次,但能 及時改正,并在補報期間成功報 送且未影響到統計數據最終匯 總的,不予處罰。 2.統計調查對象遲報統計 資料,已影響到統計數據匯總, 但屬于初次違法,并能及時改正 的,可以不予處罰。 3.統計調查對象非因自身 原因而遲報統計資料的,不予處 罰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二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 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 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 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 罰 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 處 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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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統計調 查對象未按照 國家有關規定 設置原始記 錄、統計臺賬 |
1.統計調查對象未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 臺賬,但能及時改正,且能提供 填報統計報表所需的原始記錄 和憑證、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 明和資料的,不予處罰。 2.統計調查對象未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 臺賬,且未能完整提供填報統計 報表所需原始記錄和憑證、會計 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但 屬于初次違法,并能及時改正 的,可以不予處罰。 3.統計調查對象非因自身 原因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 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不予 處 罰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二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 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 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 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 罰 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 處 罰 。 |
贛州市統計局辦公室 2022年6月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