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 生 行 政 執 法 文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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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文號:石衛公罰〔2025〕1號 被處罰人:石城縣**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地址:贛州市石城縣琴江鎮***酒店**樓*-*層;聯系電話:137******08;經營者:曾**;性別:男;民族:漢族;職務:法定代表人;住址:江西省贛州市石城縣**鄉**村**塅組**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735198******0*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7**MADRB****9) 本機關依法查明你(單位)2025年1月13日住宿客房提供給顧客可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陶瓷茶杯、杯具盤未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1.現場筆錄(2025年1月13日);2.《衛生監督意見書》(2025年1月13日);3.2024年11月4日責令改正《衛生監督意見書》;4.曾**詢問筆錄(2025年1月14日);5.現場照片6張;6.石城縣**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各1張;7.曾**身份證明復印件1張等證據為證。 你(單位)違反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參照《江西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2022年版)》第八章《食品安全、行政許可、其他公共衛生監督管理》“十一、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細化標準(二)之一般處罰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作出:1.警告,2.罰款人民幣2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罰款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江西省非稅收入內部待結算賬戶。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石城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于都縣或石城縣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石城縣衛生健康委員會(蓋章) 2025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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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本決定書一式二聯,第一聯留存執法案卷,第二聯交當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