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方文琛;性別:男性;年齡:37歲;民族:漢族;住址:石城縣琴江鎮贛江源北道616號1棟0922;居民身份證號碼:3506221988****1032;聯系電話:18760****76;戶籍地址:福建省云霄縣莆美鎮寶樹村大村252號。
本委依法查實你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擅自在石城縣琴江鎮贛江源北道616號1棟0922住所開展激光祛黃、祛斑、脫毛等醫療美容診療活動的違法行為。我委已于2025年11月4日依法向你(你父親方某全簽收)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石衛醫罰告〔2025〕8號),你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
在2025年8月20日至12年31日期間,工作人員多次撥打你的手機電話、微信電話,你均不作回應,目前通過向福建省云霄縣莆美鎮寶樹村大村252號郵寄、石城縣琴江鎮贛江源北道616號1棟0922住所張貼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石衛醫罰〔2025〕8號),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再次向你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如下:
你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等相應的執業資格,擅自在石城縣琴江鎮贛江源北道616號1棟0922住所開展激光祛黃、祛斑、脫毛等醫療美容診療活動的行為,違反了《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九條以及《江西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2022年版)》(贛衛政法發〔2022〕4號)第一章《醫療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九條細化標準之從重處罰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作出:
1.沒收MASTOR器械;
2.沒收未退賠違法所得17736元整;
3.罰款人民幣185752元整,合計罰沒款203488元整的行政處罰。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請你自視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石城縣清華大道金葉大酒店正對面石城縣衛生健康綜合監督執法局407室(聯系人事賴小堅、溫藤,聯系電話0797-5721781、0797-5722880)領取《江西省非稅收入繳款書》,將罰款繳至江西省非稅收入內部待結算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視為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石城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于都縣或者石城縣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石城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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