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條件
1、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且為獨生子女父母的;
2、獨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再收養子女的;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戶籍在本省,女方年滿49周歲,女方如果亡故的,需男方年滿49周歲,夫妻離異的,需本人年滿49周歲;
4、2016年1月1日之后獨生子女死亡的。
二、確認程序
1、本人提出申請;
2、村民委員會審議并張榜公示;
3、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并張榜公示;
4、縣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并公布;
5、地(市、州)、省(區、市)、國家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三、發放依據
《江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江西省財政廳印發關于對全省獨生子女死亡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發放一次性撫慰金的實施意見》(贛衛家庭發【201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