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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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 贛石 )應急罰〔 2026 〕03 號
?被處罰單位: 石城縣**礦山設備銷售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3607****EP0C614N
地址: 江西省贛州市石城縣石城縣琴江鎮*******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鄧** 聯系電話: 187****0910
身份證號碼: 362137********0579 職 務: 法定代表人
本機關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對你單位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的違法行為一案立案調查 。經調查,你單位 生產自用的21桶不飽和樹脂(220KG/桶)未存放在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內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整改復查意見書》、《調查詢問筆錄》、被處罰單位證照復印件和現場圖片 等證據證實。
以上行為, 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八十條第一款: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項: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本文書一式兩份 :一份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一份交當事人 。 共 2 頁 第 2 頁
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規定,應當 給予你單位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鑒于你單位公司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提供相關證據和證明材料,積極改正相關違法行為和配合案件調查,且上述違法行為沒有造成較大的社會危害后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文件《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急〔2024〕90號)第二部分裁量細則(序號151),裁量階次:A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 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55000元(大寫:伍萬伍仟元整) 的行政處罰。
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本機關已依法責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到石城縣應急管理局領取繳款碼繳款(賬號:詳見繳款碼 ) /□通過 / 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有權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依法向 石城縣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或者在 6 個月內依法向 石城縣或于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 ,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石城縣應急管理局(印章)
2026 年 4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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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書一式兩份 :一份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一份交當事人 。 共 2 頁 第 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