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21〕46號)、《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贛州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市府辦字〔2021〕61號)等精神,結合縣情實際,制定本方案。
—、總體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屬性,持續增強住房保障能力,因地制宜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大力緩解新市民、青年人階段性住房困難問題,促進全縣人民住有所居。“十四五”期間,全縣力爭建設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2437套(間),其中2023年計劃籌集2093套(間)、2024年計劃籌集344套(間)。
二、基本制度
(一)多渠道籌集房源
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鼓勵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產業園區企業、醫院、學校等各類企事業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等多方主體參與投資建設。堅持“誰投資、誰所有”,以盤活為主、挖掘存量,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包括利用預留地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和存量閑置房屋建設,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并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政府、企事業單位的閑置住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
(二)明確對象標準
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不設收入線門檻,在保障性租賃住房所在地無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新市民、青年人等可以申請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可以是住宅型租賃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70平方米,70—90平方米的戶型不超過15%。同時,通過產業園區及各工業項目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重點解決企業員工居住問題。
(三)保證住房品質
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納入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對質量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等進行重點監管。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應符合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使用標準,應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具備入住條件。
(四)培育租賃企業
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設立子公司拓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業務,提高住房租賃企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支持相關國有企業轉型為住房租賃企業,發揮國有企業的引領和帶動作用。對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業務的國有企業,適當放寬經營業績考核要求。
(五)合理確定租金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導,按照“租戶可負擔、企業可持續”的原則,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確定機制,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
(六)納入平臺管理
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將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納入平臺統一管理。完善部門審核數據共享機制,實現全程網上辦理。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出租,不得將保障性租賃住房轉借轉租。堅決防止保障性租賃住房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名義變相福利分房。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期限不低于15年,期間接受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監督。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利用預留地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尊重農民集體意愿基礎上,經縣政府同意,可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2.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經縣政府同意,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等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并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性質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3.利用產業園區配套用地。經縣政府同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產業園區內工業項目配套的行政辦公及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占項目總面積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
4.利用存量閑置房屋。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經縣政府同意,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在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5.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按照職住平衡原則,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單列租賃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應保盡保。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并在出讓合同中具體約定,在約定期限內可不收取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價款相應的利息。
(二)稅費支持政策
1.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并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可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三)資金支持政策
1.積極向上爭取中央補助資金,對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予以資金支持。
2.除中央補助資金外,積極爭取省財政獎勵,縣財政統籌利用土地出讓凈收益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等現有住房保障資金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對符合規定的項目,縣財政應予以資金支持和獎勵。
(四)金融支持政策
1.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建設、自持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按照依法依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
2.支持銀行等金融機構發行住房租賃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于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貸款投放。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持有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可將物業抵押作為信用增進,發行住房租賃擔保債券;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
3.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和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
(五)公共服務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規定辦理戶口遷入登記或申領居住證,按規定享受義務教育、醫療衛生、養老等基本公共服務。支持承租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
(六)簡化審批流程
精簡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事項和環節,構建快速審批綠色通道,提高項目審批效率。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五型”政府建設要求,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聯合審批機制。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由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從項目申請到完成認定原則上不超過10個工作日。相關部門根據認定書辦理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等事項)、工程建設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等事項)、施工許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等事項),項目建成后實行聯合竣工驗收(規劃、土地、人防、消防、檔案等驗收及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各階段實行并聯審批、限時辦結。在辦理立項用地規劃許可時,不涉及土地權屬及性質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文件,不再辦理用地手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石城縣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協調領導小組,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縣住建局(縣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縣公安局、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行政審批局、縣民政局、縣人社局、縣教科體局、縣衛健委、縣市場監管局、縣稅務局、縣金融服務中心、縣工業園區管委會、縣工投公司、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縣供電公司、縣海特燃氣公司、江西省石城潤泉供水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縣住建局,其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具體日常事務。
(二)加強部門協作
縣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全縣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做好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監測評價工作。建立健全聯動協調機制,加大資金投入,加快項目建設和房源供給,強化市場監管。縣發改、財政、自然資源、住建、行政審批、稅務、金融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加強協調、形成合力,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三)強化監督管理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主體的市場監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市場主體信用記錄,落實信用評價和聯合懲戒機制;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監督檢查和合同登記備案,落實對已享受優惠政策項目備案要求;加大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同時,對符合規定的供應主體均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范管理,并及時兌現各類政策資金、按規定落實稅費優惠政策。
(四)實行監測評價
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監測評價機制,對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實施監測評價;縣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考核,以督查考核倒逼工作落實。對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及時推薦為獎勵評先對象;對群眾滿意度低、工作進展慢的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必要時由縣領導進行約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