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政廳關于修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規程、特困人員認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贛民規字〔2022〕6號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提升低保、特困人員操作管理水平,充分發揮社會救助兜底保障作用,現將《江西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規程的通知》(贛民發〔2020〕7號)、《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特困人員認定實施細則的通知》(贛民發〔2021〕7號)有關規定修訂如下:
一、關于贛民發〔2020〕7號文件
(一)將第十三條修改為:“鼓勵各地在申請環節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書面形
式將證明義務、證明材料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
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可不再索要有關證明。”
(二)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實地調查后2個工作日內,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家庭是否符合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村務、居務公開欄或者當地網絡平臺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中應當保護個人隱私,不得公開與申請無關的信息。
申請家庭人戶分離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公示。公示結束后,實際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反饋公示情況。初審公示期間,群眾提出重大異議且能夠提供有效證明材料或者提供合理理由的,收到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圍繞爭議的內容組織民主評議。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不再組織民主評議。”
(三)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初審公示、家庭經濟狀況評估、民主評議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決定。”
(四)將三十八條修改為:“對確認給予和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固定的政務、村務、居務公開欄或者當地的網絡平臺等場所向社會長期公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戶分——2——
離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公布。
公布內容主要包括家庭成員姓名、保障人數、困難原因、家庭月保障金額、家庭所在村或者社區等信息。信息公布應當保護個人隱私,不得公開與最低生活保障無關的信息。
確認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信息公布期限為自批準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確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信息公布期限為自確認之日起不少于半年。”
二、關于贛民發〔2021〕7號文件
(一)將第十三條修改為:“鼓勵各地在申請環節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書面形式將證明義務、證明材料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可不再索要有關證明。”
(二)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結束實地調查后2個工作日內,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村(居)務公開欄或者當地網絡平臺公示,公示期為7天的。公示中應當保護個人隱私,不得公開與申請無關的信息。
在實際居住地申請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公示。公示結束后,實際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反饋公示情況。初審公示期間,群眾提出重大異議且能夠提供有效證明材料或者提供合理理由的,收到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圍繞爭議的內容組織民主評議。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不再組織民主評議。”
(三)將第十六條修改為“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初審公示、家庭經濟狀況評估、民主評議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決定。”
(四)將三十三條修改為:“對確認給予特困供養的人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村(居)務公開欄或者當地的網絡平臺等場所向社會長期公布。
公布內容主要包括特困供養人員姓名、困難原因、救助標準、自理能力等級、所在村或者社區等信息。信息公布應當保護個人隱私,不得公開與特困供養無關的信息。
確認給予特困供養的人員信息公布期限為審核確認之日起,至終止救助供養之日止。”
江西省民政廳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