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救助政策及申請辦理指南
(一)救助情形
1.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急難型臨時救助:
(1)遭遇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傷害以及突發重大疾病等,導致基本生活暫時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主要經濟來源中斷,導致基本生活暫時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在申請其他社會救助或慈善救助的過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難,難以為繼的;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支出型臨時救助:
(1)因在境內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學本科及以下)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經教育部門救助后仍需負擔的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保育教育費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
(2)因在醫療機構治療疾病、住院照料產生的必需支出超過家庭承受能力,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及其他社會保障措施后,負擔仍然過重,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
(3)因在就業過程中,必須支出的就業成本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支出型臨時救助申請人在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家庭人均收入,原則上不超過上一年度我縣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特別救助:
1.特困供養人員、孤兒,重大剛性支出經扣除各種社會保障、其他社會救助、社會幫扶后,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其自付部分超過上年度我縣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2.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重大剛性支出經扣除各種社會保障、社會幫扶后,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自付部分超過上年度我縣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3.低保邊緣家庭對象、支出型困難家庭對象重大剛性支出經扣除各種社會保障、社會幫扶后,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自付部分超過上年度我縣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剛性支出是指用于維持基本生活、因病、因殘、因學、必要就業成本等支出的總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個人不予臨時救助:
1.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支出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2.拒絕配合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致使無法核實相關情況的;
3.各類服刑期內人員(經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社區矯正人員除外);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救助程序
臨時救助分為依申請受理和主動發現受理。
凡認為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提出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可以向急難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特殊情況,也可以直接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申請。
受申請人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代理單位應當開具加蓋單位公章的佐證材料,代理人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鄉鎮人民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完善主動發現機制,及時掌握、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社會救助經辦服務機構應當對臨時救助申請相關材料當場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齊所有規定的材料。對不屬于本級經辦服務機構職責的,做好政策解釋并及時轉辦。
申請臨時救助所需材料參照最低生活保障有關規定執行。
對情況特別緊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實施小金額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后,按規定補齊相關證明材料。有條件的地方,可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實施。
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的,鄉鎮人民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應當自受理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現場核驗、信函索證、電話詢問等方式,完成對申請人實際生活狀況、致困原因等調查核實,搜集家庭剛性支出、遭遇困難證明等相關材料。
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特別救助的,鄉鎮人民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應當自受理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實際生活狀況、致困原因等調查核實。
實地調查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開展,與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或者認定為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不開展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的,在受理階段可不予公示。
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特別救助的,鄉鎮人民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應當于受理申請的次日起,在申請人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村務、居務公開欄或者當地網絡平臺公示申請受理情況,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要求參照最低生活保障有關規定執行。
受理公示應當與調查核實、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同步進行。
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的,可不組織民主評議。
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特別救助的,受理公示期間,群眾提出重大異議且能夠提供有效證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收到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應當在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圍繞爭議的內容組織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組織形式和要求參照最低生活保障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的,鄉鎮人民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應當于調查核實等程序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認,其中小金額先行救助應當于受理當日完成審核確認。
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的,鄉鎮人民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應當于調查核實、公示、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等程序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鄉鎮人民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初審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認。
申請特別救助的,鄉鎮人民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應當于調查核實、公示、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等程序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特別救助經縣級人民政府委托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鄉鎮人民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初審意見后15個工作日內采取集體議事方式完成審核確認;未經縣級人民政府委托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報批。
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于審核確認之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一年內因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重復救助。
(四)救助標準
急難型臨時救助標準每次應當不低于我縣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我縣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倍;但是小金額先行救助標準每次不超過500元,同一對象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我縣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倍。
對物資獲取困難或應救助對象要求可采取等額實物救助。
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每次應當高于我縣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我縣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
特別救助標準每次應當高于我縣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我縣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8倍。
因情況特殊導致困難情形特別嚴重,需要增加救助金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確定。
受益對象:符合條件的城鄉困難群眾
(五)所需資料
申請書、戶口本、身份證、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材料、困難佐證資料、社保卡賬號復印件等。
辦理地點: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
辦理時間:工作日(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聯系方式:
石城縣城市社區:0797-2188026 石城縣琴江鎮:0797-5796932
石城縣高田鎮:0797-5778668 石城縣豐山鄉:0797-5776005
石城縣木蘭鄉:0797-5766766 石城縣贛江源鎮:0797-5754002
石城縣橫江鎮:0797—5751336 石城縣珠坑鄉:0797-7775800
石城縣屏山鎮:0797-5760506 石城縣大由鄉:0797-5773675
石城縣龍崗鄉:0797-5789110 石城縣小松鎮:0797-578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