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標準
對持有本縣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戶籍所在地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連續三年及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員;未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但能夠提供登報尋人啟事、公安部門出具的立案通知書或者兩名以上不具有近親屬關系的村民、居民簽字證明等材料,證明連續二年及以上下落不明、與家庭失去聯系的人員;服刑人員、在戒毒所強行戒毒人員,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社區矯正人員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人員。
1.經濟狀況條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確認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家庭金融資產總額低于戶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
(3)家庭成員名下無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二輪和三輪摩托車)、船舶、工程機械和大型農機具;
(4)家庭成員名下無工商登記,不存在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行為;
(5)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住房不超過1套,且名下無商鋪、辦公樓、廠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動產;
(6)家庭成員無買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商業投資行為;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2.財產豁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財產狀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查核實,可以視為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審核確認時可以視情予以豁免:
(1)擁有作為唯一謀生工具的小型經營性車輛;
(2)無住房,但有唯一一處商鋪、廠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用途不動產,并將該非居住用途不動產作為家庭唯一居住場所,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積低于戶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積;
(3)有大額存款且累計持有時間未超過12個月,能夠提供自申請或者動態管理之日起前12個月內三級乙等及以上級別醫院開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治療方案等醫學證明材料,確認存款用于治療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該病種平均醫療費用酌情予以豁免;
(4)有工商登記,但投資經營規模較小且無雇員,或者屬于扶貧對象統一參加當地合作社、集體所有制企業等經濟組織;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3.排斥情形。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贍養、撫養、扶養家庭原則上不予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1)擁有2套及以上產權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積高于戶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積;
(2)有非經營性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工程機械或者大型農機具,且交易價格高于戶籍所在地當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
(3)人均金融資產超過戶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
(4)在各類企業中認繳出資額累計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救助標準
2025年我縣農村低保保障標準為765元/月.人,月人均補差水平達到521.13元;城市低保保障標準為980元/月.人,月人均補差水平達到638.76元。對低保對象中的常補對象按照低保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低保對象中的非常補對象給予差額救助,其中,城市低保對象每人每月補助金額不低于354元、農村低保對象每人每月不低于293元。
(三)受益對象
全縣符合條件的城鄉困難群眾。
(四)申報程序
我縣從2021年1月1日起,將城鄉低保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由鄉鎮人民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調查評估、審核確認、動態管理等工作,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發放、管理、指導和監督等工作。
1.流程示意圖

2.具體程序
(1)申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由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以家庭名義向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居民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持有農業戶口的居民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分別持有非農業戶口和農業戶口的,一般按戶籍類別分別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當地居住滿一年的(以下簡稱“人戶分離”),可以向實際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但是居住在省外的除外。
家庭成員行動不便、讀寫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
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中患有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重大疾病的人員;
(三)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中患有嚴重危害生命健康需要長期治療維持生命或者支付高額醫療費用的疾病,并因患病導致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人員。
申請方式: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分為窗口申請和網絡自助申請兩種方式。
窗口申請是指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實際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社會救助服務窗口提出申請。
網絡自助申請是指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實名制賬號登錄手機自助申請平臺申請。(方法:登入支付寶并進入“贛服通”頁面,搜索社會救助申請服務,根據個人情況選擇相應的救助事項完成申請步驟即可)。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村(居)便民服務中心均張貼了江西省社會救助贛服通二維碼,可以直接掃碼申請。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履行授權核對其家庭及家庭相關成員經濟狀況手續,并自覺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評估;
(二)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無虛報、隱瞞、偽造;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與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如實申明。
3.所需資料:
主要是一證一書。一證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證原件,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可以提供戶口簿、護照等公安部門發放、認可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一書是指《江西省社會救助申請及核對授權書》(因在外地無法在《江西省社會救助申請及核對授權書》上簽字、按捺指紋的,應當提供《個人委托授權及法律責任聲明書》)。同時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原則上應當在線進行電子授權,因特殊原因無法進行電子授權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承諾主動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入戶收取《江西省社會救助申請及核對授權書》《個人委托授權及法律責任聲明書》。
4.辦理地點、時間、聯系方式:
辦理地點: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
辦理時間:工作日(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聯系方式:
石城縣城市社區:0797-2188026 石城縣琴江鎮:0797-5796932
石城縣高田鎮:0797-5778668 石城縣豐山鄉:0797-5776005
石城縣木蘭鄉:0797-5766766 石城縣贛江源鎮:0797-5754002
石城縣橫江鎮:0797—5751336 石城縣珠坑鄉:0797-7775800
石城縣屏山鎮:0797-5760506 石城縣大由鄉:0797-5773675
石城縣龍崗鄉:0797-5789110 石城縣小松鎮:0797-578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