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父親、母親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憑一下證明材料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一)《出生醫學證明》;
(二)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
(三)父母的《結婚證》(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說明);
(四)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人員,需同時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五)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同時提交父母共同選定子女民族成份確認書。
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人員,在助產機構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在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衛生健康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