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贍養人、利害關系人、村(居)民委員會等申報義務人,持以下死亡證明材料之一,以及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一)公民死于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
(二)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醫療單位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三)死亡公民已經火化,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四)國(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原價及翻譯機構出具的翻譯件,或者我國駐外使領館領事認證。
申報義務人無法提交上述材料之一的,由申報義務人作出書面聲明,經村(居)委會確認蓋章、民警調查并簽字確認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