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資格要求
申請人應為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通過特許經營、許可等方式,在我省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城市公交企業,證件在有效期內且經營狀態為“營運”,經營范圍含“城市公共汽車客運”。
(二)車輛資格要求
1.報廢老舊城市公交車應符合以下條件:
(1)《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機動車所有人與申請人名稱一致(融資租賃方式獲得車輛除外),或者申請人與機動車所有人具有法定隸屬關系。
(2)《機動車登記證書》首次注冊登記時間在2017年12月31日及之前。
(3)《道路運輸證》中的經營范圍含“城市公共汽車客運”。
(4)《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
2.購買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應符合以下條件:
(1)車輛納入《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等其中之一。
(2)《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
(3)《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機動車所有人與申請人名稱一致,或者申請人與機動車所有人具有法定隸屬關系。
(4)《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使用性質為“公交客運”,燃料種類為“電”“混合動力”“氫”等。
(三)動力電池資格要求
1.更換動力電池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道路運輸證》在有效期內且經營狀態為“營運”,經營范圍含“城市公共汽車客運”。
2.舊動力電池于2025年12月31日前超出質保期或不滿足安全運營條件。
3.新更換的動力電池應在2024年1月1日及以后生產,質保年限不低于5年。
4.更換動力電池的相關證明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