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應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后,及時向屬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補貼資金申請及相關材料,截止日期為2025年12月31日。設區市未設置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職責不清的,由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明確管理權限。
(二)屬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報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復核。涉及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道路運輸證》的相關信息通過運政管理系統調取核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真實完整,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審查通過;材料不齊全、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屬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補正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在2026年1月30日前按要求補正有關材料,補正后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審查通過。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到位的,視為不符合本細則要求。
(三)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對不符合本細則要求的,退回申請單位并書面告知具體原因及要求。對所提交的信息材料真實完整且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復核通過并確定補貼金額,在2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安排建議,并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四)設區市財政部門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建議,在5個工作日內按程序撥付補貼資金至申請人。
(五)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已提交補貼資金申請但未撥付資金的,經審核通過后按本細則明確的標準執行。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僅部分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全部取得上述證明材料的,經申請并審核通過后納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圍;對于更換動力電池,已簽訂更換合同但未完成更換和驗收的,經申請并審核通過后納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圍。
(六)各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于每月5日前,向省交通運輸廳上報轄區內上月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情況統計表(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并于2026年3月10日前,報送轄區內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總體情況。
(七)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按9:1比例共擔,我省地方配套資金按照省級與設區市本級9:1原則共擔,縣區原則上不負擔。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級下達的資金額度按規定予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