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三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只要存在推廣、銷售未經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的違法行為,就應當予以處罰,經營、推廣未經審定品種的數量不是定性的依據。但經營、推廣的種子數量可以作為認定違法行為情節輕重的依據之一,在確定罰款幅度時予以考慮。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印發了《關于種子法有關條款適用的意見》(農辦法〔2019〕1號)對有關問題作出了解釋。
對市場檢查中出現的推廣、銷售少量未經審定品種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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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23-03-09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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