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許可延續是否需要另行提交延續評估報告?
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和《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延續取水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取水申請書;(二)原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和取水許可證。延續申請書應對取水許可審批機關批準的取水量、實際取水量、節水水平和退水水質狀況進行總結,取水許可審批機關結合當地水資源供需狀況及取水單位或個人的取水節水狀況對延續取水申請進行審查,做出是否核發取水許可證的決定。取水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延續取水申請時不需要另行提交延續評估報告。
依據《石城縣政務服務中心水利窗口辦事指南》延續取水申請書需遞交以下材料:1.申請人身份材料(包括營業執照、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2.取水計量設施運行、檢定證明;3.原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和取水許可證原件;4.由負責監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延續取水評估意見;5.繳納水資源費證明(發票);以上材料各提供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