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縣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一、什么是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按優惠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二、申請公租房經過哪些程序?
申請公租房要經過以下程序:申請--受理--初審--聯合復審--審批。
三、公租房申請人或申請家庭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申請公租房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年滿22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石城縣城區戶籍的;申請人無石城縣城區戶籍,在縣城區連續穩定工作6個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琴江鎮行政轄區內無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積在人均15平方米(含)以下,或者自有住房經房屋安全主管部門認定為危房不能居住的。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必須在縣城區范圍內工作、生活和居住。
(四)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應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提出申請;60周歲以上的老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不能單獨申請,應將其子女、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作為家庭成員一同申請并共同居住。
四、可申請減免公租房租金的條件有什么?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減免公租房租金。
(一)戶籍為縣城城區的居民。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無經營性房地產。
(三)共同申請人為城鎮特困人員、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城鎮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或者“三屬”、參戰參試退役軍人、殘疾退役軍人和服役期間榮立個人二等功及以上獎勵的退役軍人家庭。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無非營運性小汽車。
五、資格審查要素有哪些?
資格審查要素共六點分別是:
(一)具有縣城區戶籍是指戶籍所在地為縣城市社區管委會所轄的13個社區和興隆、西外、梅福、仙源、古樟等5個城中村范圍內。
(二)有穩定工作的外來人員是指無縣城區常住戶籍,但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于申請之日前在縣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縣城區內經商一年以上,并于申請之日前在縣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
(三)無自有住房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琴江鎮行政轄區內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包括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未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房改住房。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按照自有住房的產權面積,租賃成套公房的建筑面積、租賃不成套公房的臥室建筑面積相加的總面積,除以共同居住的家庭人口數計算確定。
(五)家庭成員是指與申請人相互有法定的贍養、撫養和撫養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生活,包括父母、夫妻、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六)共同申請人是指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與申請人相互有法定的贍養、撫養和撫養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生活。
六、怎樣進行配租?
最終確定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根據可分配房源及輪候對象情況,由縣住保中心會同縣城市社區管委會、琴江鎮人民政府組織搖號配租;每個申請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可按以下優先條件及順序配租。
(一)符合公租房租金減免政策的。
(二)家庭成員中有患大病人員、或重度殘疾人員、或優撫對象、或軍隊退役人員、或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范、或經縣委組織部和縣人社局認定的政府引進人才、或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三孩家庭。
(三)搖號配租采取全程公開、透明操作、現場搖號的方式進行。配租過程中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證員等參加,配租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七、配租后怎樣簽訂租賃合同?
承租家庭取得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權后,縣住保中心與承租家庭簽訂書面租賃合同,明確保障對象合理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和義務,包括租金標準、空置、拖欠租金、轉借、轉租、轉讓、損毀及其他違反使用規定和約定的責任等事項;租賃合同期限三年。
八、公租房的租金標準怎樣確定?
公共租賃住房按照電梯房和樓梯房分類實行統一租金。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租金減免標準和物業服務費實行動態管理,由縣住保中心會同縣財政局提出意見,經縣發改部門審核,報縣政府確定后公布施行;此后,依據縣城區物價水平的變動,原則上每三年調整一次。
九、承租人應承擔哪些費用?
供電、供水、供氣等所產生的開戶費、使用費由承租方承擔;承租方如需退租,應向相關部門和單位繳清相應的使用費后,向接受該套住房的承租戶收回供水、供電、供氣的開戶費,并辦理過戶手續;縣住保中心應協調相關開戶費用的結算、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十、哪些行為將解除合同收回公租房?
(一)轉借、轉租或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破壞和改變房屋建筑結構、設施設備或擅自裝修、改變房屋使用用途,拒不恢復原狀的。
(三)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或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四)租賃合同期滿,未提出續租申請,或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五)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或承租或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六)經查實,通過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其它取消承租資格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