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縣委各部門,縣直、駐縣各單位,各人民團體:
《石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后,已報縣委、縣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中共石城縣委辦公室 石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2月28日
石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共石城縣委辦公室 石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石城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石黨辦發〔2019〕1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落實黨中央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縣房地產行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建設、建筑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建筑節能與科技進步、市政公用事業等規范性文件及相關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二)承擔保障全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有關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安排。
(三)負責擬訂貫徹工程建設標準、工程建設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的措施,擬訂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和貫徹落實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標準的實施意見;負責一般性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造價、工程定額和費用標準的管理;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四)承擔規范全縣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負責執行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提出房地產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負責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產測繪備案及應用、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等規章制度的執行監督工作;負責中心城區保障性住房的監管。
(五)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和監督管理建筑市場準入、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工程質量檢測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參與指導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建筑材料的管理;負責全縣建筑裝飾裝修行業管理。
(六)負責擬訂建筑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全縣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咨詢行業管理;負責市場準入、設計方案招標投標、施工圖設計審查、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管理;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監督管理一般性工業與民用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實施、抗震設計。
(七)負責監督管理中心城區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承擔中心城區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工程驗收工作。承擔編制中心城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負責提出中心城區年度城建項目初步計劃;負責組織檢查項目計劃任務執行情況。
(八)負責擬訂全縣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綜合管理城鎮供水、燃氣設施建設及運行工作。
(九)承擔指導規范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特色小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管理,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縣重點鎮、示范鎮建設。
(十)承擔推進全縣建筑節能、城鎮減排工作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節能項目。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督促指導相關單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
(十一)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督促相關單位落實好行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四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內設下列機構。
(一)綜合股(政策法規行政審批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機要、會務,信訪綜治、政務公開、對外宣傳、精神文明、意識形態,綜合性文稿起草、機關后勤服務,機關預決算、財務核算和內部審計、政府采購、國有資產和各類資金管理等工作。指導監督局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和政府采購等工作。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繼續教育、培訓、職稱、職業技能鑒定、非學歷管理等工作;負責勞動工資管理、人事檔案管理工作和股級干部的選拔、考察、任用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的離退休工作。負責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有關政策、規范性文件的擬訂、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法治宣傳工作;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監察工作;負責本局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執法聽證等法律事項;負責本局行政審批事項的具體審批辦理和服務等工作。
(二)房地產市場監管股(住房保障房屋征收股)。負責擬訂全縣住房保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政策與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負責中心城區保障性住房的監管;負責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協同縣自然資源部門指導房屋登記工作;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行業管理、房屋征收評估報告鑒定以及中心城區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配套文件的擬訂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負責指導和推進全縣房地產信息平臺建設,建立房地產市場預警機制;負責指導建設全縣個人住房信息系統,與縣自然資源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組織實施全縣國有土地城鎮住宅建設與房地產開發規劃、計劃;參與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經營工作;負責全縣房產測繪及其成果應用的備案管理和監管;負責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管理、規范和培育及房地產轉讓、抵押、租賃等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等行業資質監管及其從業人員信用體系建設;編制房地產形勢分析報告;承擔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備案及項目管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及監督管理,商品房交易、租賃、抵押合同網簽備案管理等工作;負責擬訂物業管理政策及配套文件并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物業管理服務市場,建立全縣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體系;負責對全縣物業管理、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質量保修金管理等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指導縣房地產業協會和物業協會工作;負責房地產執法監察等工作。
(三)建筑業監管股(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股)。綜合負責全縣建筑業行業管理,規范建筑市場;擬訂規范全縣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工程造價、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筑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建筑業及建筑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執行;負責全縣房屋建筑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負責對全縣工程造價、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勘察設計機構、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資質(資格)的動態監督管理;承擔施工招標文件及澄清文件備案以及各類房屋及其附屬建筑、市政工程項目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筑裝飾裝修行業管理;組織協調建筑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負責全縣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對質量情況及施工現場標準化、安全生產情況、全縣各類房屋安全鑒定進行綜合監督管理;負責對建筑市場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及建筑節能與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技術政策和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擬訂貫徹工程建設標準、工程建設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的措施;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推廣綠色建筑和裝配式建筑,參與指導新型綠色建筑材料的管理;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推進全縣建筑節能、城鎮減排;指導科技成果的鑒定轉化推廣;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監督管理一般性工業與民用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實施、抗震設計;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防災減災工作;負責建筑業執法監察等工作。
(四)城鄉建設股。擬訂全縣城市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指導城鎮供水和燃氣行業管理、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全縣供水、燃氣行業的監督檢查;負責城鄉建設行業統計工作。編制中心城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組織實施項目計劃任務執行情況檢查;負責項目計劃年度目標考核;協調、督促中心城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推進。擬訂全縣小城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建設;指導農村危房改造和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縣重點鎮、示范鎮建設。承擔縣新型城鎮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小城鎮建設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城鄉建設執法監察等工作。
第五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六條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