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農戶在自留山四至以外的擴大的竹林或營造的其他林果茶,其權屬歸誰?
答:農戶在自留山四至以外的擴大的竹林或營造的其他林果茶,其林地使用權屬不能定為自留山,其林權歸屬,對農戶確有進行開墾營造、撫育管護的,應承認其勞動成果,保護其合法權益。處理辦法:可定為責任山,按當地承包經營的做法,由該農戶承包經營;也可對該林木合理作價,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贖買;還可以進行公開招標承包,并將林木價款付給該農戶。
問:農戶在自留山四至以外的擴大的竹林或營造的其他林果茶,其權屬歸誰?
答:農戶在自留山四至以外的擴大的竹林或營造的其他林果茶,其林地使用權屬不能定為自留山,其林權歸屬,對農戶確有進行開墾營造、撫育管護的,應承認其勞動成果,保護其合法權益。處理辦法:可定為責任山,按當地承包經營的做法,由該農戶承包經營;也可對該林木合理作價,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贖買;還可以進行公開招標承包,并將林木價款付給該農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