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4年換證時,便將《革命傷殘人員證》更改為《殘疾軍人證》,更改原因當時已專門發文(優安函〔2005〕32號)作了說明。將“傷殘”改為“殘疾”,主要是為了與國防法保持一致,國防法明確規定“國家和社會撫恤優待殘疾軍人,對殘疾軍人的生活和醫療給予特別保障。”另外,軍人致殘既包括因傷致殘,也包括因病致殘,使用“傷殘”無法涵蓋病殘情形。希望能夠理解和支持。
殘疾軍人證件能否和警察一樣以“傷殘”冠名?
來源:
訪問量:
發布日期:
2024-06-17 15:56:15
-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文章關鍵詞: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