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二十九條規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您符合其中任何一個安排工作的條件,即可安排工作。其中,“服現役滿12年”是指實際在部隊服現役滿12年。
2011年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二十九條規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您符合其中任何一個安排工作的條件,即可安排工作。其中,“服現役滿12年”是指實際在部隊服現役滿12年。